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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左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左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575号原告: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安秀丽。被告:左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左代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余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