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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仲锐与郑显和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仲锐,郑显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丁仲锐,男,生于1962年9月6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郑显和,男,生于1969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仲锐与被执行人郑显和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显和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