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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余文、林惠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余文,林惠能,林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刘余文,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连发,华安县仙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惠能,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执行人:林伟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余文与被执行人林惠能、林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了6915元,且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9执14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