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左贵初与代小平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贵初,元发祥,代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216号申请人:左贵初。被申请人:元发祥。被申请人:代小平。关于申请人左贵初与被申请人元发祥、代小平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左贵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元发祥、代小平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元发祥、代小平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左贵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世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