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卫国与赵晓宇、其木格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卫国,赵晓宇,其木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88号申请人:谢卫国,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继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晓宇,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其木格,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谢卫国与被申请人赵晓宇、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