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燕、王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燕,王天梅,杜永顺,张自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426号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城关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同亮,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浩,该社职工。被告:常燕,女,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王天梅,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杜永顺,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张自爱,女,1967年7月5日生,汉族,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常燕、王天梅、杜永顺、张自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文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