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陈如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陈如钦,福州鹏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福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降虎村委会办公楼一层,��织机构代码59349936-0。法定代表人陈友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云清,该公司运输部经理。被执行人:陈如钦,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福州鹏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南路7号盛世嘉元1层12号店面,注册号350111100059151。法定代表人李雪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如钦、福州鹏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如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59054.36,并由被告福州鹏发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如钦、福州鹏发运输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如钦、福州鹏发运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