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龚兴峰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兴峰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97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兴峰(曾用名龚向阳),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兴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兴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龚兴峰将其在淮阳县城关镇文明路经营羊肉汤生意的炉火排烟管进行改造,直接连接至主下水道。当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龚兴峰在熬制羊肉汤的过程中,因近邻于某2所居住的三楼卫生间下水道未设置防回气措施,炉火产生的一氧化碳通过下水管道回流至于予兰居住的房间内,致使在屋内居住的刘某、于某2(母女)一氧化碳中毒,刘某死亡,于某2经救治后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刘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另查明:被告人龚兴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于某2及被害人刘某其他子女于子贤、于梅豆、于子勤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赔偿被害方160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已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兴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李某1、李某2、于某1证言,被害人于某2的陈述,被告人龚兴峰的供述与辩解,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兴峰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征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兴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 伟审判员 靳 芳审判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