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全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797号原告:全某,女,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廉江市罗州街道南市,住廉江市廉江太道旧区,委托代理人:程志伟,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现住廉江市,原告全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因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全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对被告莫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审 判 员 黄坤亮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人民陪审员 曾东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