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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宗仁与中山市惜爱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铂力茗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仁,中山市惜爱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铂力茗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34号原告:陈宗仁,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惜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法定代表人:范玉娟。被告:中山市铂力茗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法定代表人:余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仁诉被告中山市惜爱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铂力茗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21005××××.8、专利名称为“电热水壶的自动加水装置及电热水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宗仁于本案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仁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宗仁负担。审 判 长 姚勇刚审 判 员 彭 盎审 判 员 江闽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亚圻书 记 员 叶艳萍詹思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