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6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俊林、张如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林,张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660号之三申请人郭俊林,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张如明,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系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郭俊林与被执行人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张如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在审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如明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执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如明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