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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1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小红、陈文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红,陈文光,赵金芳,程旭翔,蒋龙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1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小红。被执行人陈文光。被执行人赵金芳。被执行人程旭翔。被执行人蒋龙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执1150号之一拍卖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陈文光、赵金芳共同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艺海花城3幢1单元1003室的房地产。同日,竞买人沈茂新以142万元人民币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已于2017年5月24日交清房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文光、赵金芳共同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艺海花城3幢1单元1003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沈茂新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沈茂新时起转移。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文光、赵金芳共同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艺海花城3幢1单元1003室的房地产的查封,上述房产如有轮候查封的,均作自始未发生法律效力处理,一律自动解除。同时停止办理以原所有权人陈文光、赵金芳为主体的对该房地产的查封。三、注销该房地产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为买受人沈茂新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