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晓刚与李德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刚,李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5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刚,男,1972年5月3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李德全,男,1968年1月9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的周晓刚申请执行李德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李德全除工资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以工资收入分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晓刚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晓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但就实体权利不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周晓刚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黑0305执恢1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富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