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万雷与被告苗振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雷,苗振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79号申请人:马万雷,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苗振海,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马万雷与被申请人苗振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马万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苗振海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依法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马万雷提供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万雷的财��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确保查封的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得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苗振海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依法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卜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