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蒙跃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跃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25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跃宇,曾用名蒙小金,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水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都匀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白杨紫惠,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匀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跃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0时许,被告人蒙跃宇酒后驾驶粤B×××××小型轿车从都匀市云都广场往明珠广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明珠广场小区入口处时因口角与保安张兴华发生纠纷,并殴打张兴华。交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蒙跃宇有酒后驾车嫌疑,便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因蒙跃宇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无法配合完成呼气式酒精测试。之后,交警将蒙跃宇带至贵医三附院抽取血样,并送至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0.67mg/100ml。认为被告人蒙跃宇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认定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图片、辨认笔录、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证人罗某、蒙某1证言、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蒙跃宇供述与辩解。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蒙跃宇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蒙跃宇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白杨紫惠以被告人蒙跃宇此次酒驾未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现家中父母年迈、妻子又有孕在身需要其照顾,恳请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跃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蒙跃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所提量刑意见与被告人蒙跃宇的犯罪危害程度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蒙跃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跃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琪(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