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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凤萍与程守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凤萍,程守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87号申请人:韩凤萍,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彬,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程守军,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韩凤萍与被申请人程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凤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