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凤萍与程守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凤萍,程守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87号申请人:韩凤萍,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彬,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程守军,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韩凤萍与被申请人程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凤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