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金明与李振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明,李振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479号原告:徐金明,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振平,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原告徐金明诉被告李振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金明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