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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文力、周宗琼、李洪均、李文韬与毕玺、黄庄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力,周宗琼,李洪均,李文韬,毕玺,黄庄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65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力,男,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申请执行人:周宗琼,女,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洪均,男,1930年11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申请执行人:李文韬,男,2004年4月26日生,傣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法定代表人:周宗琼,女,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执行人:毕玺,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华。被执行人:黄庄丹,女,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文力、周宗琼、李洪均、李文韬与被执行人毕玺、黄庄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4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文力、周宗琼、李洪均、李文韬与被执行人毕玺、黄庄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毕玺、黄庄丹于2017年12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文力、周宗琼、李洪均、李文韬执行款800000元。2018年12月1日前支付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文力、周宗琼、李洪均、李文韬执行款120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另行协商。若被执行人毕玺、黄庄丹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执行款,泽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我院已执行到执行款16982元发还予申请执行人李文力、周宗琼、李洪均、李文韬。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文力、周宗琼、李洪均、李文韬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