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8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尹杰与被告李忠平、李炳宣追偿权纠纷一审之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尹杰,李忠平,李炳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858号之三原告: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道隧路88号。法定代表人:尹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朝飞,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杰,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李炳宣,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张强,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尹杰与被告李忠平、李炳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尹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忠平、李炳宣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尹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719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尹杰负担。审判员 吴仁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佳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