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9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声富、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肖声富,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钰俊,赣州中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赣州恒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银河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赣州联阳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赣州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975-4号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陈光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声富,男,汉族,1971年6月8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郑福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钰俊,女,汉族,1983年5月2日生,住赣州市。被告赣州中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声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恒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义县横水镇。法定代表人唐钰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市银河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声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联阳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荣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声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汇禾公司”)与被告肖声富、唐钰俊、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纵横公司”)、赣州中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赣州恒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银河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赣州联阳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赣州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赣开民诉前保字第0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纵横公司所有的南康区金鸡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康国用(2009)第XXX号),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975-2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2015)赣开民诉前保字第016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2017年5月24日,原告汇禾公司与被告纵横公司以双方就债务清偿事宜正在协商为由,共同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纵横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康区金鸡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康国用(2009)第XXX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汇禾公司与被告纵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康区金鸡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康国用(2009)第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