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行与梁贺、王桂菊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行,梁贺,王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17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理人:孙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彬,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田广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贺,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王桂菊,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行与梁贺、王桂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2408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行出具保证函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人民币22408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40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鑫代理审判员  张校顺人民陪审员  姚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