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赖兴勇与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兴勇,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407号原告:赖兴勇,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曾林。被告: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林。原告赖兴勇诉被告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赖兴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赖兴勇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兴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赖兴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