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潘文辉、潘文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文辉,潘文安,潘文锦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文辉,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文安,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文锦,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潘文辉因与被上诉人潘文安、潘文锦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2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潘文辉上诉称,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隶属于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并不能独立发放社会保险,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才是抚恤金的发放单位,而该局登记地址在佛山市范围,根据“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社保机构将两被继承人的死亡待遇金发放至两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该两银行账户开户行均是佛山市分行,而潘文安并未举证证明潘文辉、潘文锦有收取死亡待遇金,即无法举证禅城区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且潘文安长年在东莞市工作,实际居住地在东莞市,户籍很可能已经转移至东莞市,考虑到本案会面临执行问题,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合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共有纠纷,潘文安的起诉事由系潘文辉、潘文锦侵占了双方共有财产中潘文安享有的份额拒不返还,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管辖与所涉抚恤金由谁发放、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是否在市分行以及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并无关联,而本案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且本案不符合民诉法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