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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3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爱兰、宋树峰等与李爱清、宋红娜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兰,宋树峰,宋树训,宋树奎,宋希宁,宋利苹,宋利梅,李爱清,宋红娜,宋洪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3433-1号原告陈爱兰。原告宋树峰。原告宋树训。原告宋树奎。原告宋希宁。原告宋利苹。原告宋利梅,个体业主。被告李爱清。被告宋红娜,系被告李爱清之女。被告宋洪健,系被告李爱清之子,系被告宋红娜之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34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房产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爱清、宋红娜、宋洪健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强审 判 员  杨书坤人民陪审员  高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