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邹建民与高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民,高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邹建民。被执行人:高亚山。申请执行人邹建民与被执行人高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建民与被执行人高亚山双方和解执行。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国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