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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连春晓与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春晓,常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738号原告连春晓,女,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常俊,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春晓诉被告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春晓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春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连春晓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