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连春晓与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春晓,常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738号原告连春晓,女,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常俊,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春晓诉被告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春晓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春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连春晓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