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3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文房与被执行人何美玉、缪达英、陈铭强、林梅萍、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房,何美玉,缪达英,陈铭强,林梅萍,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3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文房,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黄峥嵘、王荣栋,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美玉,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缪达英,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陈铭强,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林梅萍,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张林,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林文房与被执行人何美玉、缪达英、陈铭强、林梅萍、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4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764700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110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林梅萍银行账户存款33967.62元交申请执行人。经多次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杨人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