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志丹县农家粗粮王美食、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任某某,志丹县农家粗粮王美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1958年5月8日生。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志丹县农家粗粮王美食,住志丹县红都福院。经营人:薛某某,男,汉族,35岁许。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志丹县农家粗粮王美食、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90055元,被执行人薛某某给付案件款41495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执行人薛某某承担1523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薛某某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案件款45000元,于2017年10月7日给付案件款50000元,下余41495元自动履行,由被执行人任某某于2017年7月30日给付45000元,于2017年10月7日给付50000元,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