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付建新、刘召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新,刘召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5刑初65号公诉机关盐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建新,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河北省盐山县人,汉族,文盲,群众,住河北省盐山县。1998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10月3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盐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召新,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河北省盐山县人,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河北省盐山县。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8月15日被刑满释放;2005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保险诈骗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2009年5月27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盐山县看守所。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勇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付建新伙同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白色雪铁龙富康轿车行至盐山县西环路盐百跨世纪幼儿园门口,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李某1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后盗窃被害人李某1车内现金1000元及一部价值600元三星A700手机。现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付建新伙同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白色雪铁龙富康轿车行至盐山县阜德医院南停车场,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李某2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后盗窃被害人李某2车内现金2000元。3、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付建新伙同被告人刘召新乘坐三轮车行至盐山县西环路行政服务中心门口,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后盗窃张某1车内现金10000元、一部价值350元三星NOTE3手机和一台价值3200元白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现被盗电脑已发还被害人。4、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付建新伙同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白色雪铁龙富康轿车行至渤海新区盐百商厦停车场,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郑某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盗窃被害人郑某车内现金130元和一部价值900元步步高VIVOX6A手机。5、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付建新伙同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灰色宝来轿车行至盐山县西关丰某包门前,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杜某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后盗窃被害人杜某车内现金4700元。6、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付建新伙同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灰色宝来轿车行至盐山县防疫站门口,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张某2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后盗窃被害人张某2一部价值1000元三星S6手机。现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7、2016年8月8日,被告人付建新伙同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灰色宝来轿车行至盐山县西环路行政服务中心门口,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张某3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后盗窃被害人张某3车内现金1200元和一部价值450元华为荣耀5X手机。8、2016年9月6日,被告人付建新伙同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灰色宝来轿车行至渤海新区盐百商厦停车场,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任某1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盗窃被害人任某1内现金1700元和一双贵人鸟男士运动鞋、一双贵人鸟女士运动鞋。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作案工具信号干扰器、信号发射器、现金人民币550元;书证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的户籍证明信、渤海新区公安分局刑侦一大队2016年10月8日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作案车辆照片、海兴县义信商厦2017年3月7日出具的证明、盐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7年3月14日出具的说明、发还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买卖协议、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盐山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2005)港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人付某1、付某2、付某3、季某、付某4、李某3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李某2、张某1、郑某、杜某、张某3、任某1、张某2的陈述;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的供述;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多次盗窃,且均有盗窃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另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有部分被动退赃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对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付建新对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有异议,称其没有参与,被告人刘召新对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有异议,称第三起中的电脑是其自己花钱买的,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付建新与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白色雪铁龙富康轿车行至盐山县西环路盐百跨世纪幼儿园门口,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李某1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后盗窃被害人李某1车内现金1000元及一部价值600元三星A700手机。现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付建新与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白色雪铁龙富康轿车行至盐山县阜德医院南停车场,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李某2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后盗窃被害人李某2车内现金2000元。3、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付建新与被告人刘召新乘坐三轮车行至盐山县西环路行政服务中心门口,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后盗窃张某1车内现金10000元、一部价值350元三星NOTE3手机和一台价值3200元白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现被盗电脑已发还被害人。4、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付建新与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白色雪铁龙富康轿车行至渤海新区盐百商厦停车场,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郑某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盗窃被害人郑某车内现金130元和一部价值900元步步高VIVOX6A手机。5、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付建新与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灰色宝来轿车行至盐山县西关丰某包门前,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杜某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后盗窃被害人杜某车内现金4700元。6、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付建新与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灰色宝来轿车行至盐山县防疫站门口,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张某2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后盗窃被害人张某2一部价值1000元三星S6手机。现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7、2016年8月8日,被告人付建新与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灰色宝来轿车行至盐山县西环路行政服务中心门口,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张某3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后盗窃被害人张某3车内现金1200元和一部价值450元华为荣耀5X手机。8、2016年9月6日,被告人付建新与被告人刘召新驾驶灰色宝来轿车行至渤海新区盐百商厦停车场,利用信号干扰器使被害人任某1驾驶的汽车无法正常遥控关闭车门,盗窃被害人任某1内现金1700元和一双贵人鸟男士运动鞋、一双贵人鸟女士运动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案工具信号干扰器、信号发射器、现金人民币550元在案佐证。书证1、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的户籍证明信: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2、发还清单:被盗物品发还情况。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盐山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2005)港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4、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本案案件来源、案件事实和案件侦破及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被抓获到案的事实。5、作案车辆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买卖协议:作案车辆的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付某1的证言:被告人付建新有一辆白色海马轿车。2016年7月23日,其同付建新、刘召新一同去西关丰某包,付建新说他拾了点钱。2、证人付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召新有一辆蓝色大众宝来轿车,被告人付建新有辆白色海马汽车。刘召新和付建新有来往。3、证人付某3的证言:其和付建新的媳妇交换手机的情况。4、证人季某的证言:其丈夫付建新带回一部华为手机,其与付某3交换。5、证人付某4的证言:母亲季某给其一部华为手机,母亲说是和付某3换的。6、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6年7月26日,其卖给刘召新一辆灰色宝来轿车。(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6年5月18日上午,在盐百跨世纪幼儿园送孩子时,车上被盗手机和1000元现金。2、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6年5月18日11时20分至15时左右,其停在盐山县阜德医院的白色雪铁龙车上被盗现金2000元。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6年5月31日9时10分,其停在盐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的红色福特嘉年华轿车上被盗一个黑色苹果笔记本电脑和1万元现金。4、被害人郑某的陈述:2016年6月20日11时左右,其停在盐百商厦的车上被盗手机一部。5、被害人杜某的陈述:2016年7月23日上午8时30分,其停在丰某包饭店门口的黑色现代轿车上被盗4700元现金。6、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2016年8月8日9时30分至50分,其停在盐山县西环金海岸南侧30米处的路边的奇瑞轿车中被盗一部手机和1200元现金。7、被害人任某1的陈述:2016年9月6日,在盐百正门停车场,其的白色众泰SUV内被盗两双贵人鸟运动鞋和1700元现金。8、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6年7月31日8时许,其停在西关防疫站门口的车上,被盗手机一部。(五)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付建新的供述:2016年5月份至2016年10月份期间,其和刘召新驾驶着刘召新的白色雪铁龙富康轿车、灰色宝来轿车在盐百跨世纪幼儿园、阜德医院停车场、行政服务中心、渤海新区盐百商厦停车场、丰某包饭店门前、防疫站门口等地方在没锁门的车上盗窃现金、手机、运动鞋等物品。因没有钱,想偷点钱生活。盗窃的现金和刘召新平分了,有一部手机给其媳妇用了。和刘召新开车到某一地点,注意谁没锁车门,等车主走远了,下车就去偷。当庭供述,其和刘召新通过信号干扰器干扰使被害人车辆遥控器无法对车门进行锁闭,后到被害人的车上进行盗窃的事实。2、被告人刘召新的供述:2016年5月份至10月份期间,其和付建新驾驶着其的白色雪铁龙富康轿车、灰色宝来轿车在盐百跨世纪幼儿园、阜德医院停车场、行政服务中心、渤海新区盐百商厦停车场、丰某包饭店门前、防疫站门口等地方在没锁门的车上盗窃现金、手机、运动鞋等物品。因没有钱,想偷点钱生活。盗窃的现金和付建新平分了,手机和运动鞋都给了付建新。(六)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物品的价格。(七)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付建新对作案地点的辨认,且辨认成功。(八)监控光盘:案发现场的情况。上述各证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足以证实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犯盗窃罪之事实属实。综上,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共同盗窃8起,盗窃物品、现金总计价值27230元。关于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辩称未盗窃被害人张某1车内白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对盗窃被害人张某1车内现金、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害人称除了被盗的手机和现金之外,在案发当日还被盗窃白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该电脑在被告人付建新家搜取,且搜取的电脑批号和被害人张某1被盗电脑的批号相同,证实系同一台电脑,故对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号干扰器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均有盗窃前科,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另鉴于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案发后有部分被动退赃情节,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情节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建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被告人刘召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上述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对扣押的人民币五百五十元,按本案被害人损失比例返还被害人张福杰。责令被告人付建新、刘召新对被害人李跃被盗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李建中被盗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被盗张福杰人民币9450元和三星NOTE3手机一部、被害人郑博被盗人民币130元和步步高VIVOX6A手机一部、被害人被盗杜树凯人民币4700元、被害人张艳会被盗人民币1200元和华为荣耀5X手机一部、被害人任宏恩被盗人民币1700元和贵人鸟男女士运动鞋各一双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尚 伟人民陪审员 付浩楠人民陪审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