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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旭元与刘文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旭元,刘文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787号原告:蔡旭元,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三台县北坝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文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住三台县明台路2号。负责人:张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东辉,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蔡旭元与被告刘文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旭元于2017年5月25日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旭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旭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计1211元,由蔡旭元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