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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061号原告:徐某。被告:林某。原告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党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