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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长市华明线缆模具厂、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华明线缆模具厂,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188号申请人:天长市华明线缆模具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28006570(1-1)。投资人:赵月华,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庆,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236298245C。法定代表人:魏志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天长市华明线缆模具厂与被申请人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长市华明线缆模具厂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物。申请人天长市华明线缆模具厂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长市华明线缆模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物。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华明线缆模具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耀翔审 判 员  周玉祥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