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志武与黄开仿 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武,黄开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武,男,195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金湖办事处栖儒桥下畈陈湾19号。被执行人:黄开仿,男,196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丛树林还建楼小区4号4栋1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武与被执行人黄开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陈志武与被执行人黄开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志武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758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