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秋宏与李建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宏,李建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619号原告:张秋宏,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李建柱,男,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宏诉被告李建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岱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