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9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61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王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负责人:杨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成,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王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成名下位于凯莱花园116幢401室的房地产,但上述房产设有抵押,现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王成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苏K×××××、苏K×××××的两辆车,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不要求查封。且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