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校与被告司延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108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对张俊校与司延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2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2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中“书记员冯力”补正为“书记员田茜”。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