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覃某与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970号原告:覃某,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住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某,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覃某与被告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覃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因此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梁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伟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