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建庄、韦顺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庄,韦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庄。被执行人韦顺新。张建庄与韦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38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顺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建庄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15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顺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顺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建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顺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建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