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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庆水与崔文文、吴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水,崔文文,吴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455号原告:吴庆水。被告:崔文文。被告:吴瑶。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吴庆水诉被告崔文文、吴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庆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庆水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