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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231号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银锦路78号。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学梅,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书男,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英,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1.00元,减半收取为2740.50元,由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人民陪审员  胡秀香人民陪审员  陈玉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