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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沈德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797号罪犯沈德平,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以罪犯沈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德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4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被抢赃款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0日三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2019年5月20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个。本院认为,罪犯沈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具有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形,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据此,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德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泉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