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陈占兵、王立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陈占兵,王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84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丽萍,女,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陈占兵,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王立梅,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占兵、王立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占兵、王立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