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信邦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信邦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张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信邦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小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忠银与被执行人周子团、高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张小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信邦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5529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20元、申请执行费7920元,由被执行人张小艳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