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孟宪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234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孟宪君,女性,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榆树市帝泊湾小区*栋*单元**楼中门。被执行人孟宪君被判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吉0182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李守亮应交付4800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恢复执行程序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