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叶家青、金世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家青,金世良,石金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家青,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托诉讼代理人:芮松,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世良,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金娥,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家青、金世良、石金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松县���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叶加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和上诉人金世良、石金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均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文军审判员 刘梦灵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