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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翠爱与李爱云、边广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爱,李爱云,边广年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850号原告:刘翠爱,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爱云,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边广年,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爱与被告李爱云、边广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翠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翠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翠爱负担。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李美仓人民陪审员  郑树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全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