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7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新兵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兵,孙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宋新兵,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海发,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新兵与被执行人孙海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新兵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5364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孙海发给付宋新兵货款76547元及案件受理费1714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孙海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新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海发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京0117民初536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宋新兵发现被执行人孙海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孙海发给付宋新兵货款76547元及案件受理费1714元,公告费26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