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卢平球与云溪区长岭街道办事处文桥社区居委会张家村村民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管理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平球,云溪区长岭街道办事处文桥社区居委会张家村村民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管理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初220号原告:卢平球,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告:云溪区长岭街道办事处文桥社区居委会张家村村民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管理小组。负责人:张常民,该组组长。原告卢平球与被告云溪区长岭街道办事处文桥社区居委会张家村村民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管理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平球以起诉证据不足,需要重新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平球撤诉。审 判 长 王工兵审 判 员 吕颜明人民陪审员 付玉平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