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672号原告:徐某,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58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