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全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金玲,陈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215号自诉人庄金玲,女,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陈全利,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自诉人庄金玲以被告人陈全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被告人因个人原因向自诉人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自诉人向被告人多次催要,被告人拒不还款,自诉人诉至兰考县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被告人每月还给自诉人3500元至借款还清为止,然而被告人仍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书,自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仍不履行。而被告人给别人开车,每月都有工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庄金玲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人陈全利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全利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庄金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庄金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峰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